.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信用社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信用社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三、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四、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五、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六、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信用社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信用社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信用社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不宜流通人民币的挑剔标准一、纸币票面缺少面积在20平方毫米以上。二、纸币票面裂口2处以上,长度每处超过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