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沉井施工安全操作技术规程19.1 一般规定 19.1.1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根据施工图、工程和水文地质、现场环境等状况确定施工方法、程序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19.1.2 沉井四周下沉影响区内有房屋建筑、架空及地埋管线、水利堤防设施、固定机具、永久建筑、公路铁路交通干道、通信塔台等建(构)筑物时,沉井下沉前,应按照相关设计规定进行加固或挪移、改迁,在下沉中进行沉降和水平位移观测,发现异常立即停止下沉,及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并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下沉。19.2 沉井制作19.2.1 接高沉井时必须停止土方作业,在沉井偏斜的情况下严禁接高沉井。19.2.2 高处作业必须搭设作业平台,作业平台的脚手板必须满铺且绑扎牢固;上下作业平台必须设安全梯、斜道等攀登设施;作业平台、安全梯道等临边必须设防护栏杆;平台、梯道及栏杆在使用前应经检查、验收合格、形成文件记录,并在使用过程中定期进行检查。19.2.3沉井的制作高度不宜使重心离地太高,以不超过沉井短边或直径的长度为宜,一般不应超过12m。特殊情况允许加高但应有可靠的计算数据,并采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