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家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检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0.1条 为加强对成都市家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管理,统一家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第1.0.2条 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家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第1.0.3条 本办法主要是依据国家颁发的有关技术标准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编制的。第1.0.4条 家庭房屋的装饰装修必须保证房屋原有的整体性、抗震性、结构安全度和使用功能。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墙的变动、房屋用途改变和荷载增加,必须经原设计单位认可并提出设计方案,报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第1.0.5条 家庭房屋的装饰装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对相邻居民所造成的影响,不得损害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第1.0.6条 进行家庭装饰装修的房屋应是经有关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并取得质量合格等级或房主已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的工程。第1.0.7条 家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所采用的材料,应按设计或合同要求选用,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第1.0.8条 家庭装饰装修应采用合理的工序、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