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谈购房定购单的性质于风卫上传时间:2008-3-19 要点提示 签订购房定购单是部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首步程序。本文针对购房定购单的性质及其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关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进行了讨论。 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李秀文。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永昌置业有限公司。 2006年4月27日,李秀文与永昌公司签订了盛昌名门购房定购单,约定李秀文定购永昌公司承建的位于洛阳市涧西区的盛昌名门A座17层07号商品房,建筑面积为31.24平方米;该定购单还约定:总房价为83973元、优惠1为83130元;李秀文交纳定金5000元;李秀文应于2006年5月4日带齐相关资料到盛昌名门销售中心交付83130元房款,签署格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日李秀文交纳了购房定金人民币5000元,永昌公司向其出具了收据。2006年5月15日,李秀文又付款25000元,永昌公司财务部门向李秀文出具了收据,并在收据上注明“盛昌名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