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本篇适用于具有气体、蒸汽、粉尘、纤维爆炸性混合物和火灾危险物质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本篇不适用于矿井井下和制造、使用、贮存爆炸物质(如火药、炸药、起爆药等)场所以及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第102条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l03条 防爆电气设备和器材的运输、保管应符合国家有关物资运输、保管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的规定。 第104条 凡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及器材,均应符合国家或部颁的现行技术标准,并具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 第105条 所有电气设备及器材到达现场后,应作下列验收检查: 一、开箱检查清点,规格符合设计要求,附件、配件齐全; 二、产品的技术文件齐全; 三、防用电气设备的铭牌中,必须标有国家检验单位签发的“防爆合格证”号。 第106条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除应遵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的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外,在扩建与改建工程中,尚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