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基本功能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电子档案科学管理,规范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建设,明确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基本功能,确保电子档案真实、完整、可用与安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是指档案机构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对电子档案进行接收、整理、保存和提供利用的计算机软件系统。第三条本规定明确了电子档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必备的功能。系统建设应依据先进、实用、安全、发展的原则。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第二章系统总体要求第五条系统结构应具备开放性,可实现与其他系统的功能集成、数据共享与交换。第六条系统功能应具备可扩展性,应满足当前及可预见的时间内的业务需求,可方便地进行功能扩展。第七条系统实现应具备灵活性,支持电子档案管理的业务模式、工作流程和数据结构等的灵活定义与部署。第八条系统运行应安全可靠,保存电子档案管理关键业务过程记录,根据需要采取电子签名、数字加密和安全认证等技术手段,保障电子档案安全,防止非授权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