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代签名 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案情介绍 1997年1月,吴先生为其儿子投保了5份少儿保险,缴费期为6年。根据该少儿保险条款规定,如果投保人在保险交费期间因疾病或者意外事故死亡,则可免交余下保险期间的保险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1998年9月,投保人吴先生因肝炎后转肝硬化身故。吴先生的妻子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向保险公司申请保费豁免。经保险公司调查,吴先生1993年就已确诊为重症肝炎,系带病投保,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吴先生的妻子称,投保书并非吴先生本人亲笔签名,是业务员代签的,吴先生投保时根本就没有能够见到投保书和保险条款,因此无法进行告知,据此,保险公司拒绝了该请求。双方产生争议,起诉至法院。法院经笔迹鉴定,证实投保人签名的确不是吴先生的笔迹。 意见分歧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存在着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投保人签名虽系他人代签,但投保人已按约缴纳了保险费,且保险公司也签发了保险单,该保险合同已事实上履行。虽经调查投保人确属带病投保,但由于其未见到投保书,显然无法履行告知义务,因此,应予保费豁免。 另一种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