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航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现状及难点浅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的规定,县级港航管理部门依据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辖区内的水路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实施管辖。虽然根据交通行政处罚规定(交通部1996年第7号令)第七条“上级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办理下一级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行政处罚条件;下级交通管理部门对其管辖的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时,可以报请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决定”的规定,县级以上港航管理部门也可以管辖本行政区划内的行政处罚案件,但是在我省实际工作中,县级港航管理部门的工作侧重于现场监管和执法,县级以上港航部门侧重于政策贯彻督导和实施行政许可,绝大部分行政处罚案件是由县级港航部门作出并执行的。据统计,*市港航系统2004年至2006年行政处罚案件总数为180件,适用一般程序案件149件、适用简易程序案件31件,其中下辖各县市区港航处作出180件,市局仅为0件,可见县一级港航部门是港航行政处罚和现场监管的具体实施者和执行者,在行政执法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