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条款 总则 第1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工程机械设备所有者、管理者或使用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在保险合同载明地址(或施工区域)内的,经检验合格且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并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工程机械设备,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四条 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工程机械设备的各种备用件、配套工具、器具、用具等; (二)已折旧完毕但仍在使用的工程机械设备; (三)处于运输途中的工程机械设备; (四)正在建造或安装尚未完工的工程机械设备。 第五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工程机械设备的设计制造图纸、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及资料; (二)须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工程车辆,包括但不限于渣土车; (三)处于维修状态下(外聘维修人员进行维修或送厂维修)的工程机械设备; (四)工程机械设备的局部或其中的部件。 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