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工程中,确有将水、电、采暖、通风空调及消防、电梯安装等分包给另一施工单位的,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1)水、电、采暖、通风空调以及消防、电梯安装等分包工程中由总承包施工企业自行分包,不计取配合费。 (2)水、电、暖以及消防、电梯安装等分包工程不论是否是建设单位,都必须交由专业单位施工,或由建设单位自行分包。由于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任何形式的分包。在施工中均需由总包给分包加以必要的协作配合,如垂直运输、施工水电到各楼层,并负责安装后的嵌缝粉刷、补洞以及交叉施工因素等。为此,建设单位都应支付一定的分包工程配合费给总包单位,按分包工程造价(不含设备费)的13或协议价(含各种计费在内)计取,此项费用包干使用,竣工时不再调整。湖南省计价暂行办法这样规定的: “工程配套费”包括总承包服务费和总包与分包之间的配套费。 一、总承包服务费在计价暂行办法第六条中作了规定,即“总承包服务费是指配套管理费”,是指按国家规定准予分包的工程,其“投标人配合协调招标人工程分包的配合施工所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施工图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