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东西方奴隶制法的异同点 1东西方奴隶制法的差异 (1)发达程度,由于东方奴隶制国家的早熟长期保留土地公有制形式和原始公社制度的大量残余,只是东方奴隶制法的发展速度比较缓慢,特别在初期更为明显。加上多数亚非国家盛行家庭奴隶制,在生产经营上使用奴隶的数目有限,商品货币关系又不够发达,以致它的法律制度未能达到古希腊和罗马中后期那样的发达水平。 (2)民主程度。古代亚非诸国多数采取君主专制制度,其法律不可避免地带有浓厚的专制主义色彩;而西方奴隶制国家多数采取民主共和制或者贵族共和制,所以法律也不同程度地具有某些民主因素。(3)立法指导思想。古代东方各国的法一般宣布为“神”所授予,披着“神意”的外衣。这些国家的统治者既掌握着国家的最高权力,又被视为天上诸神在人间的代理人,他的意志就是法律。立法指导思想是神权主义的。如希伯来人的法律被看做是上帝耶和华意志的体现,先知和国王只不过代替神在人间“治世安民”。而西方奴隶制国家,由于奴隶制经济发展迅速,商品货币关系比较发达,加上历史传统、文化和宗教信仰存在着差异,其立法指导思想往往表现为正义法律观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