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第一章 国际商法概述合伙企业一、1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企业松美汽车配件厂。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组办法:甲分配或分担3/5,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问:(1)乙、丙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将门市部的货卖给松美汽车配件厂?为什么?(3) 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 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答:(1)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乙、丙有如下权利:一是监督检查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二是按照约定,要求甲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三是查阅账簿;四是对甲执行事务中的不当之处提出异议。(2)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