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农业行业协会的成功经验 一、依法管理,放松管制 最早通过法律形式确认现代商会法律合法性的国家是法国,它于1858 年就颁布了有关商会的法律,将商会置于政府的监督和保护之下,并规定了商会的职能。日本也于1890年颁布商业会议所条例,又于1902年正式颁布商业会议所法。日本以后又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重新颁布了新的法规。现行的日本商工会议所法是1953年10月颁布施行的。 国外农业行业协会有两种模式: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民管”模式。这种模式中政府只负责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环境建设,而不参与协会的组建、人员安排和经费的资助。协会工作体现出相当强的主动性和灵活性。美国联邦政府只从税收上进行管理,其他政府部门对行业协会等社团无管理权,只有资助或不资助的权利。二是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政社共管”模式。这些国家的行业协会分为“民办”和“官办”两种,但以民办为主。其特点是“双向”服务,即同时为农户和政府服务。政府的行业管理内容主要是:依据国家的整体发展要求,制定经济发展目标及相应的产业政策;用法规等宏观调控手段来实现统筹规划;着力营造好的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