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生产专供出口的化妆品不适用于本规范。本规范所称化妆品标签标识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材料。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第三条 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必须真实、科学、完整。化妆品企业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的要求完整标注有关内容,并对标签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四条 化妆品标签所标识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功效等应符合化妆品定义的范畴。化妆品不得进行有效率的宣传,如“xx例有效”,“xx%有效”等类似用语。第五条 化妆品标签应明确、完整地标识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如: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xxxx)第xxxx号”或“卫妆特进字(xxxx)第xxxx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