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交通警察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办案过程的便携式设备。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县级公安机关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财行 2010240号),为交通警察配备符合行业标准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GA/T947-2011)、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执法记录仪。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使用执法记录仪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声像资料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仪的执法监督和固定证据作用。第二章 使 用第五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以及从事驾驶人考试和机动车查验时,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勤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