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资料1)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法院在依内国冲突规范本应使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如其适用(或其内容本身)将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道德标准、法律原则想抵触而排除其使用的一种保留制度。国际私法赖以存在的基础是在涉外民商事关系中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并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而适用外国法。但是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则是为限制和排除外国法在本国的适用而制定的,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本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显然这是一对矛盾,然而纵观国际私法发展史,我们不难看出,国际私法的发展正是在适用外国法与限制或排除外国法适用的矛盾中前行的。有学者说国际私法随着“法律准入”和“法律准入壁垒”这一矛盾的彼长此消而不断向前迈进。有人认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应该包含一国道德、政治方面的内涵,这样可以更好地维护一国利益捍卫国家主权,但是公共秩序内涵过大会阻碍国家之间的交流。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公共秩序的概念也应该国际化,各个国家应做出努力是公共秩序在各国之间有更多的共同点。我国目前对这一制度只有概括的原则的立法,并且用词模糊,不利于法官适用,由于适用这一制度时法官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立法应该严格限制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