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未进行股权变更登记,转让方是否具有股东资格?案件事实:2005年5月,张某、王某及某国有公司共同成立了A公司,2007年由于国企改革,张某将自己的股份全部转让给另外一国有股东B公司,2007年5月与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了 “张某愿意将其持有A公司4.4444%股权转让给B公司”; “B公司愿意接收张某在A公司的4.4444%股权”。 “股权转让价格暂定为70万元,实际转让价格以有关机构评估后为准”。同时约定“双方同意于2007年5月20日正式转让,自转让之日起,转让方对已转让的出资不再享有股东的权利和承担股东的义务,受让方以其出资额在企业内享有股东的权利和承担股东的义务”。之后,B公司支付了张某大部分股权转让款,由于某种原因张某转让的股权未到工商局变更登记。几年过去了,公司经营良好。张某以公司未进行股权变更登记为由,认为还是公司股东,要求主张股东权利,对此,公司予以拒绝。张某将A公司诉讼到法院。法院判决:以张某已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且协议已经履行,不能以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为由,据此认定还是公司股东,享有股东权利。法院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