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条第十四条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释义本条是对投资资产成本扣除的具体规定。本条是新增加的条款,原内资、外资税法及实施细则中均未对此作出规定。本法中增加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说明投资资产在企业资产总额中占有的比重日趋增大,投资活动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地位日益重要,这主要得益于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深入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在税务处理上,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债权性投资和混合性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一)权益性投资,是指以购买被投资单位股票、股份、股权等类似形式进行的投资,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的产权,是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之一,投资企业有权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经营管理和利润分配。(二)债权性投资,主要指购买债券、债权的投资,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之间形成了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双方以契约形式规定了还本付息的期限和金额,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只有投资本金和利息的索偿权,而没有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和利润分配权。(三)混合性投资,是指兼有权益性和债权性的投资。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