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贯彻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规定配套建设人防工程的意见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第204号令)已经于2006年2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6年5月1日起施行。与之配套的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局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692号)也已下发,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贯彻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五条13项的规定,配套建设人防工程提出如下意见: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2、新建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7%修建防空地下室。3、新建除第一、二条规定以外的其它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修建防空地下室。4、防空地下室人员掩蔽部是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工程的主要形式,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在5000?(含)以下的项目,只建人员掩蔽部。5、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在5000?以上的项目,人员掩蔽部面积须达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