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红岛经济区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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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青岛红岛经济区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落实环境保护责任,不断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监察部令第 10号)、 山东省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 (鲁厅字201625 号) 、 青岛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定 (青政发20151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红岛经济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部门、单位,河套街道、红岛街道,各派驻机构,社区居民委员会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红岛经济区管理

2、委员会(筹) 、高新区(东片区)便民服务中心、各街道办事处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青岛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对全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部门、单位,河套街道、红岛街道,各派驻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社区居委会依法依责做好与本社区有关的环境保护工作。第四条 各部门、单位,河套街道、红岛街道,各派驻机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二章 中共青岛市委青岛红岛经济区工作委员会、红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筹) 、高新区(东片区)便民服

3、务中心及街道办事处职责第五条 中共青岛市委青岛红岛经济区工作委员会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一)贯彻上级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各项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任务,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二)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强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三)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督察。第六条 红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筹)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一)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保证环境保护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二)采取有效措施,开展环境综合整治,改善环境质量。辖区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要制

4、定限期达标规划,确保按期达标。(三)制定并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四)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五)加强辖区污水收集处理、环境卫生、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等环境保护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使其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需求相适应,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六)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七)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情节严重的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

5、(八)倡导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和回收利用,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九)对上级通报的挂牌督办事项或重大环境问题,组织相关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整改落实到位。(十)组织指导本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运行。第七条 高新区(东片区)便民服务中心、各街道办事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一)加大本辖区环境保护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二)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并认真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确定的环境监管职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红岛经济区及有关部门、单位、派驻机构作出的环境保护决定,确保有关决定落实到位。(三)加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处置本辖区内发生的环境突

6、发事件,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调解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配合环保分局做好相关工作。(四)组织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村镇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 “土小”企业(污染重、规模小、使用土方法生产的企业)整治、秸秆禁烧、民用散煤清洁化治理等方面工作。(五)禁止建设、引入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消耗型企业及不具备环保审批条件的企业,对已经存在的依法予以取缔。对街道投资或运营的建设项目,及时办理环保审批验收手续,按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从源头控制环境污染,确保不产生环境污染扰民问题。(六)落实河长制,加强辖区污水管网建设和维护,做好河道巡查、截污和保洁工作,确保辖

7、区流域水环境安全。(七)加强环保宣传阵地建设,面向公众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环保社会宣传活动。(八)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的环境噪声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依法对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设立条件、不按规定时间营业的行为进行查处。第三章 各部门、单位、派驻机构职责第八条 环保分局承担下列职责:(一)组织贯彻执行全市环境保护有关制度和规定,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环境保护规划、计划。(二)组织实施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并对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进行监督考核。(三)组织实施红岛经济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分解落实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责任。(四)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五

8、)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红岛经济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依法征收排污费。(六)负责红岛经济区环境安全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相关单位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七)组织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第九条 组织人事部承担下列职责:(一)将履行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职责情况列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二)会同监察审计局和环保分局或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街道、派驻机构,追究相关党政领导干部环境损害责任,落实对工作人员的问责处理决定。(三)将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

9、内容。(四)会同环保分局或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街道、派驻机构,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五)积极推进落实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职能配置和调整意见。第十条 经济发展促进局承担下列职责:(一)制定实施符合环境保护的经济发展、价格调控和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二)负责节约能源的综合协调工作,优化能源结构,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设。(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在污水、污泥、垃圾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立项方面给予支持。对亟需建设的项目,给予优先安排。(四)组织实施城乡工业布局调整、城区产业转移,促进全区园区转型升级。监督指导工业园区制定

10、完善发展规划。(五)牵头开展成品油监管工作。(六)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工作。(七)协调联通、电信、广电、移动及其他通信运营企业开展环境信息网络的规划建设。第十一条 财政局承担下列职责:(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实际需要,合理编制年度环境保护财政预算,保障环境保护所需经费。(二)参与研究和实施生态补偿等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三)做好环境污染防治资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等环保专项资金的保障和使用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建设局承担下列职责:(一)将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纳入管辖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对占用城市环境基础设施规划用地的,应当及时调整补充,确保环境基础设施用地和布局满

11、足环境保护工作需要。负责全区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作。(二)负责组织划定管辖范围内的重要生态保护红线。负责将生态红线、生态文明建设及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要求作为强制性内容落实到管辖范围内的城市规划中。(三)组织建筑行业发展绿色建筑,推广绿色建材及绿色环保的建筑方式,推进建筑节能,推广使用太阳能光热、光电建筑一体化、地源热泵等技术。(四)在市政工程建设中充分体现环境保护理念。统筹组织实施城市污水收集处理和污泥处置、垃圾收集处理、燃气、绿道、清洁能源供热等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其建设规模、水平与城市环境保护的需要相适应。(五)负责建筑施工、房屋拆除、市政工程等建设施工过程的扬尘污染防治和监管

12、,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督促参建主体落实各项扬尘防治措施。组织开展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组织推广预拌混凝土砂浆。(六)负责对施工现场内工地出入口地面硬化及设置车辆清洗、冲刷、清扫设施,运输车辆是否密闭加盖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七)对机动车维修企业排气污染维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八)负责对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九)负责推进节能环保的交通基础设施网络建设,优化交通布局,加快轨道交通、快速公交系统(BRT)以及公共交通场站和换乘枢纽建设,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养护过程中,强化节能设计与绿色施工管理,开展节能技术改造,降低交通运输

13、系统能耗与排放水平。(十)负责推进节能环保型交通运输装备体系建设。组织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运输车船,推进船舶岸电技术、船舶装卸油气回收技术的应用,加快淘汰高耗能、高排放、低效率的老旧车船、工程机械、设备。(十一)组织依法实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车辆资质的监管。组织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监管,审核并发放放射性物质交通运输车辆的资质。第十三条 社会事务局承担下列职责:(一)监督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工作;依法查处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污水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二)负责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督促医

14、疗单位严格落实放射性污染防治措施,杜绝因治疗引发的放射性污染。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三)负责制定实施畜禽养殖业发展和布局规划,推进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四)建立农业面源污染防控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对使用农药、农膜、化肥等污染水源、土壤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五)指导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推动农业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进程,减少秸秆焚烧产生的环境污染。(六)负责发展农村地区沼气、生物质、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降低农村地区居民燃煤污染。(七)组织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进生态文明乡村建设。(八)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建立并实施科学合理的水资源调配制度,保障重

15、点流域生态环境用水,维护河、湖、库生态功能。(九)负责职权范围内河、库采砂管理,组织开展因采砂活动对河库水体造成污染的防治工作,依法取缔河、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行为。(十)负责水功能区划分并对水功能区的水量、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定期公布水功能区质量状况。及时将水质超标情况向环保部门通报。负责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十一)配合环保部门做好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污染事故(非常态)状况下受污染水体的疏导、调水稀释和截流方案,最大限度防治污染扩散。(十二)组织实施管辖范围内河道污染综合整治。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编制入河排污口整治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饮用水水源、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十三)拟订林业发展和林业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监督管理工作,提高森林覆盖率。(十四)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十五)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十六)负责规范管辖海域的使用秩序,依法取缔非法养殖,查处违规填海项目建设,保护海洋环境。(十七)负责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渔业船舶及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污染防治工作。(十八)依法查处违规采挖海砂、砾石和使用未经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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