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办法修订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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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丰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办法(修订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丰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引导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孵化能力,营造促进我区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参照国家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国科发高2010680号)及市科委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专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京科发2010700号) ,结合我区实际,修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丰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 )是指有明确的专业化、市场化发展方向,聚集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领域内在孵企业,具备较强专业服务能力并取得较好企业孵化效果,经丰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 )认定

2、的科技企业孵化机构。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目标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在孵化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2第四条 孵化器的发展目标是落实自主创新战略,营造适合科技创业的局部优化环境,培育高端的、前瞻的和具有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早期企业,贡献于区域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第五条 孵化器要建立创业培训、咨询和辅导等预孵化体系,完善企业成长加速机制,推动孵化

3、器由物理空间、战略规划和资金、技术、人才、市场等深层服务构成的企业加速器建设,提高创业企业的存活率,满足毕业企业的高成长发展需求。第六条 鼓励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第七条 鼓励孵化器围绕大学生的创业就业工作,创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形成与大学和科研机构的战略合作关系,营造创业环境、完善孵化功能,引导大学生在丰台区创业就业,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第三章 孵化器认定条件及程序第八条 区科委负责本区孵化器的认定工作,认定结果向社会公开。第九条 依法成立,在丰台区域内工商、税务登记注册,符合

4、以下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可申请认定为丰台区科技企3业孵化器。(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运营情况良好;(二)90%以上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负责人及管理团队应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经营管理水平和持续创新意识;(三)拥有3000平方米以上孵化场地且有一定面积的共享区间和公共服务设施,孵化场地面积占孵化机构总面积的75%以上;(四)在孵企业超过20家,年度毕业企业数占在孵企业数的15%以上;(五)拥有不少于200万元的孵化资金并具有对在孵企业进行投资或提供融资担保的能力;(六)具备聚集科技资源的能力,能够积极投入自身专业服务平台的软硬件建设,与高校院所或企业等机构在

5、科技条件资源方面建立密切合作关系;上年度要有一定额度的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或资源整合等方面的投入;(七)拥有科技条件、技术转移、专业融投资、专业咨询、市场推广等方面专业服务能力;(八)有优化的收入结构。原则上上年度服务性收入应占总收入的20%以上,或至少连续两年按10%以上比例增长。4第十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在丰台区域内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办公及孵化运营场所在孵化场地内;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300万元,孵化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租用孵化场地面积低于500平方米;(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能够按要求向孵化机构上报统计报表;(三)企

6、业有稳定的技术经营队伍,80%以上人员有大学以上学历,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或管理人员;(四)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 ,应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符合丰台区经济、社会发展方向;(五)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 ,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第十一条 孵化器运营主体向区科委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孵化器认定申报书及相关附件材料。第十二条 区科委根据申请,对提出申请的运营主体进行书面资料审核和实地考查,形成孵化器资格审查意见,经研究通过的授予丰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第十三条 区科委每年对孵化器进行复核,复核条件与认5定一致。区科委对复核不

7、合格的孵化器,取消其资格;通过整改达到条件的,可提出重新认定申请。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孵化器,其经营场地(地址、面积) 、单位名称、股权结构、经营方向、法人代表或总经理等发生变化时,需向区科委备案,由区科委确认其孵化器资格。第十五条 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经营场地迁出丰台区的,自迁出之日起取消其孵化器资格;如孵化器出现申报、复核不实或违规违纪等问题,区科委将据实核查,对问题属实的取消其孵化器资格,不再予以认定。第四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丰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原丰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丰科字20129号)终止执行。丰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6201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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