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请假释建议书(2017)黔二女监假字第 7 号罪犯杨银仙,女, 1975 年 6 月 21 日生,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土家族,捕前系无业。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于 2013 年 7 月 3 日作出(2013)碧刑初字第 5 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违法所得人民币 36 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继续追缴肖金华、杨银仙违法所得。于 2013 年 8 月 14 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刑期自 2012 年 7 月 27 日起至 2019 年 7 月 26 日止。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 2017 年 6 月 1 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四年十个月零五日
2、,剩余刑期二年一个月零二十五日。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已缴纳,有收据;继续追缴杨银仙违法所得,已缴纳,有收据。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其自 2013 年 11 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 70 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 68 分。(二)奖 励:2013 年 11 月至 2015 年 2 月、2015 年 3 月至 2016年 3 月、2016 年 4 月至 2017 年 3 月三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 9 个表扬。由其哥哥杨昌宇作假释担保人,已
3、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2017 年 7 月 14 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我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二 条 第 二
4、 款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狱 法 第 三十 二 条 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银仙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2017 年 9 月 13 日 附:罪犯杨银仙改造档案案号:(2017)01 刑更 号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2017)黔二女监假字第 8 号罪犯舒艳,女, 1975 年 3 月 17 日生, 贵州省纳雍县人,汉族,捕前系农民。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5 月 16 日作出(2014)黔纳刑经初字第 37 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 元。
5、于 2014 年 6 月 12 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刑期自 2013 年 10 月 30 日起至 2018 年 9 月 29 日止。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 2017 年 6 月 1 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三年七个月零二日,剩余刑期一年三个月零二十八日。罚金人民币 3000 元已缴纳,有收据。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其自 2014 年 9 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 65 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 70 分。(二)奖 励:2014 年 9 月至 2016 年 1
6、 月、2016 年 2 月至 2017年 1 月二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 6 个表扬。由其儿子熊海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2017 年 7 月 14 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我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此,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狱 法 第 三十 二 条 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舒艳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2017 年 9 月 13 日 附:罪犯舒艳改造档案案号:(2017)01 刑更 号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2017)黔二女监假字第 9 号罪犯张立芳,女, 1982 年 10 月 11 日生, 湖南省常德市人,汉族,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5 月 9 日
8、作出(2014)黔钟刑初字第 165 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 元。张立芳违法所得 200 元人民币、作案工具 Mot 白色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其余违法所得继续追缴上缴国库。张立芳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 年 8 月 1 日以(2014)黔六中刑一终字第 00068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 2014 年 8 月 14 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刑期自 2013 年 11 月 5 日起至 2018 年 11 月 4 日止。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 2017 年 5 月 25 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三年六个月零二十日,剩
9、余刑期一年五个月零十日。罚金人民币 3000 元,已缴纳,有收据;其余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已缴纳,有收据。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其自 2014 年 11 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 65 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 74 分。(二)奖 励:2014 年 11 月至 2016 年 8 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 3 个表扬;截止 2017 年 3 月 31 日累计积分兑换 1 个表扬。由其丈夫钟力军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
10、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2017 年 7 月 14 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我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11、监 狱 法 第 三十 二 条 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立芳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2017 年 9 月 13 日 附:罪犯张立芳改造档案案号:(2017)01 刑更 号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2017)黔二女监假字第 10 号罪犯梁文珍,女, 1984 年 9 月 25 日生, 贵州省贞丰县人,汉族,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9 月 11 日作出(2014)仁刑初字第 130 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 元。继续追缴代玉珍、梁文珍、王芝洪、唐光顺共
12、同犯罪所得 60050 元,发还被害人。于 2014 年 11 月 14 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刑期自 2013 年 10 月 16 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15 日止。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 2017 年 6 月 1 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三年七个月零十六日,剩余刑期一年六个月零十四日。罚金人民币 5000 元已缴纳,有收据;继续追缴共同犯罪所得60050 元,经法院判定,梁文珍应缴纳 15012.5 元,已缴纳,有收据。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其自 2015 年 2 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
13、积极完成生产任务。(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 77 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 68 分。(二)奖 励:2015 年 2 月至 2017 年 1 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 3 个表扬。由其哥哥梁露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2017 年 7 月 14 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我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
14、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狱 法 第 三十 二 条 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文珍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2017 年 9 月 13 日 附:罪犯梁文珍改造档案案号:(2017)01 刑更 号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2017)黔二女监假字第 11 号罪犯唐建琼,女, 1977 年 4 月 24
15、日生,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汉族,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3 年 12 月26 日作出(2013)黔毕中刑初字第 101 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唐建琼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9 月 28 日以(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 77 号刑事判决,对该犯维持原判。于 2015年 7 月 17 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刑期自 2012 年 12 月 13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12 日止。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 2017 年 6 月 19 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四年六个月零
16、七天,剩余刑期二年五个月零二十四天。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已缴纳,有收据。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其自 2014 年 9 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 72 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 74 分。(二)奖 励:2015 年 10 月至 2016 年 11 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 3 个表扬。由其父亲唐坤武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违反监规
17、纪律记录,2017 年 7 月 14 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我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狱 法 第 三十 二 条 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建琼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贵阳
18、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2017 年 9 月 13 日 附:罪犯唐建琼改造档案案号:(2017)01 刑更 号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2017)黔二女监假字第 12 号罪犯范小兰,女, 1964 年 3 月 9 日生, 湖北省武汉市人,汉族,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6 月 25 日作出(2013)铜中刑初字第 68 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00 元(罚金人民币 2000000 元从冻结的范小兰卡号为 4100620276060379 招商银行活期存款账户、理财账户中抵扣)
19、;扣押范小兰 CECT 手机及手机卡一张,依法予以没收。范小兰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12 月 16 日以(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 227 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0 元。于 2015 年 3 月 16 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刑期自 2011 年 12 月 6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5 日止。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 2017 年 6 月 19 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五年六个月零一十四天,剩余刑期二年五个月零一十七天。罚金人民币 50000 元已缴纳,有收据。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其自
20、2015 年 7 月至 2017 年 1 月在四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7 年1 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制衣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 95 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 96 分。(二)奖 励:2015 年 6 月至 2016 年 7 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 3 个表扬;截止 2017 年 3 月 31 日累计积分兑换 1 个表扬。由其女儿张青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2017
21、 年 7 月 14 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我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狱 法 第 三十 二 条 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小兰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
22、章)2017 年 9 月 13 日 附:罪犯范小兰改造档案案号:(2017)01 刑更 号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2017)黔二女监假字第 13 号罪犯潘七,女, 1977 年 7 月 7 日生, 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苗族,捕前系个体。贵州省务川仡佬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 2013 年 11月 27 日作出(2013)务刑初字第 150 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 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 元。潘七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
23、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3 月 20 日以(2014)遵市法刑三终字第 12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 2014 年 5 月 15 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刑期自 2013 年 3 月 6 日起至 2019 年 9 月 5 日止。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 2017 年 7 月 3 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四年三个月零二十八天,剩余刑期二年二个月零三天。罚金人民币 5000 元已缴纳,有收据。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其自 2014 年 5 月至 2015 年 7 月在一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5 年7 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制衣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
24、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 80 分,文化教育 84 分,技术教育 80 分。(二)奖 励:2014 年 8 月至 2016 年 6 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 3 个表扬。由其丈夫李立华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2017 年 7 月 14 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我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25、。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狱 法 第 三十 二 条 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七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2017 年 9 月 13 日 附:罪犯潘七改造档案案号:(2017)01 刑更 号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2017)黔二女监假字第 14 号罪犯朱肖钦,
26、女, 1971 年 6 月 17 日生, 浙江省武义县人,汉族,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9 月 19 日作出(2014)贞刑初字第 59 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8000 元。随案移送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和中国邮政储蓄卡内的赃款共计人民币 92028.82 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于 2014 年 10 月 16 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刑期自 2013 年 12 月 20 日起至 2019 年 6 月 19 日止。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 2017 年 6 月 2 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三年五个月零十三日,剩余刑期二年零十七日。
27、罚金人民币 8000 元,已缴纳,有收据。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其自 2014 年 10 月至 2017 年 1 月在一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7 年 1 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电感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 80 分,文化教育 90 分,技术教育 80 分。(二)奖 励:2015 年 1 月至 2016 年 2 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 3 个表扬;2016 年 3 月至 2017 年 3 月一次被评为监狱表扬,转换为 1 个表扬。由其丈夫巩绍洪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
28、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2017 年 7 月 14 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我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狱 法 第 三十 二 条 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肖钦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2017 年 9 月 13 日 附:罪犯朱肖钦改造档案案号:(2017)01 刑更 号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