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建筑小区排水与管道综合 5.1 一般规定 5.1.1 建筑小区室外生活排水与雨水应采用分流制。 5.1.2 建筑物的下列情况宜采用生活污水与生活废水分流的排水系统:1 建筑物使用性质对卫生标准要求较高时;2 生活污水需经化粪池处理后才能排入市政排水管道,且生活排水量较大时; 3 生活废水需回收利用时;4 公共浴室等大量集中使用的生活废水不宜进入化粪池。 5.1.3 下列建筑排水应单独排水至水处理或回收构筑物,进行局部处理,水质达到现行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要求后,方可排入市政排水管网:1 公共饮食业厨房含有大量油脂的洗涤废水;2 洗车台废水;3 含有大量致病菌、放射性元素,超过排放标准的医院污水;4 水温超过40的锅炉,水加热器等加热设备排水。 5.1.4 北京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当建设工程因建筑物顶、地面铺装等地面硬化导致区域内径流量和外排水总量增加时,均应进行雨水利用工程设计,并应符合下列原则:1建筑物屋顶的雨水利用,应集中引入绿地、透水路面等地面透水区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