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 7兰州大学职员聘任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规范我校岗位设置及聘任管理工作,根据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 200759 号)、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人2007 4 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兰州大学岗位设置方案的批复(教人厅 200778 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事业编制的专职党政管理人员,包括在管理岗位工作有专业技术要求的管理人员。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原则第三条 实施职员制度是学校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建设一支优化、精干、高效、与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发展相适应的管理队伍的需要,是调动
2、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的具体措施。第四条 职员聘任工作应坚持按需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第三章 岗位设置第五条 职员岗位 设置分为 9 个等级,即二级至十级职2 / 7员。现行的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二至十级职员。第六条 四级及以上职员岗位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进行设置。五级及以下职员岗位由学校根据教育部对学校岗位设置方案的批复和现有管理人员的数量确定。第四章 申请条件第七条 基本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团结协作精神和为教职工服务的意识;(二)熟悉高等教育事业的特点和规律
3、,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工作中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三)掌握开展工作的技能和方法,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四)六级以上职员应具有国民教育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五)近 5 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六)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第八条 任职条件四级及以上职员的任职条件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申请五级及以下职员,除须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须满足下列任职条件:(一)五级职员1.系统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3 / 7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较强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和研究能力,能够撰写较高水平的工作规划、
4、方案、文件和研究报告、工作总结,或公开发表过较高水平的管理研究论文、论著;具有指导六级以下职员工作的能力。2.任副处级领导职务满 8 年或任副处级非领导职务、六级职员满 10 年。3.聘任(任命)为正处级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保留正处级待遇的专职管理干部可直接聘为五级职员。(二)六级职员1.系统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具有较强的解决本职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有一定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和研究能力,能够撰写工作规划、方案、文件和研究报告、工作总结,或公开发表过管理研究论文、论著;具有指导七级以下职员工作的能力。2.任正科级领导职务满 6 年或
5、任正科级非领导职务、七级职员满 8 年。3.聘任(任命)为副处级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保留副处级待遇的专职管理干部可直接聘为六级职员。(三)七级职员1.熟悉本职工作的范围、任务、特点,具有独立解决本职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熟练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业务研究能力4 / 7和组织管理能力,能够撰写公文、工作总结和工作报告;具有指导八级以下职员工作的能力。2.任副科级领导职务满 4 年或任副科级非领导职务、八级职员满 6 年。3.聘任(任命)为正科级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保留正科级待遇的专职管理干部可直接聘为七级职员。(四)八级职员1.熟悉本职工作的范围、
6、任务、特点,具有解决本职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熟练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业务研究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能够撰写公文、总结和报告;具有指导九级以下职员工作的能力。2.任九级职员满 4 年或获得博士学位且从事管理工作满 1 年。3.聘任(任命)为副科级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保留副科级待遇的专职管理干部可直接聘为八级职员。(五)九级职员了解本职工作的范围、任务和特点,胜任本职工作;基本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具有初步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一定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管理岗位见习期满直接聘任为九级职员。(六)十级职员新入职在见习期内的管理
7、干部。第九条 申请职员应逐级申报,原则上不得越级申报。5 / 7学校首次聘任时,对符合条件申请六级以下职员的可放宽一级申报。第十条 长期不在 岗人员或病休人员,不能申请聘任高一级职员,待其上岗后按本办法申报聘任。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聘任高一级职员:一一一 受党纪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期间的;一一一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期间的;一一一 正在接受审查或尚未结案的;一一一 出国逾期未归的。第五章 聘任程序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 职员聘任工作小组,负责职员岗位设置、职级认定及聘任等工作。各中层单位负责职员申请资格审查和推荐工作。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职员岗位空缺情况决定是否开展聘任工作,公布
8、当年职员岗位的限额。第十四条 具体聘任程序如下:(一)申请人填写兰州大学职员职级申报表(九级、十级职员不需提交);(二)各中层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向学校职员聘任工作小组推荐五、六级职员申报人选并提交相关材料;七级及以下职级职员报学校职员聘任工作小组备案同意后发文聘任。(三)学校对五、六级职员申报人选的任职条件进行审核,6 / 7组织民主测评,如有必要可组织答辩。(四)学校研究决定聘任人选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文聘任。(五)签订聘用合同。第六章 考核管理第十五条 学校按年度和聘期对职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第十六条 担任副部级、正地级、副地级领导职务的职员按相关规定进行考核;五级职员由
9、学校统一考核;其他各级职员由所在中层单位考核。第十七条 聘期考核合格人 员可申请同级聘任,如同时符合高一级聘用条件可申请高聘。聘期考核不合格的人员,降低一级聘用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予以解聘。第十八条 职员在受聘期间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等处分的,按处分决定重新确定职员职级。第七章 薪酬待遇第十九条 学校聘任的各级职员按照相应职员职级岗位要求进行管理,不作为对应级别的领导干部管理。受聘期间的工资执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工资标准,校内津贴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在管理岗位上工作,具有专业技术职务、未申请职员职级的人员目前仍可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管理,7 / 7执行相应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标准,校内津贴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职员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职员聘任工作小组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