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出口信用证注意事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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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装运时间(装运期)。首先,信用证中规定的装运期理应与贸易合同中的规定完全一致。如果两者不相一致,则应视为进口商(开证申请人)单方面要修改贸易合同,出口商(受益人)可以同意,也有权不予同意。UCP500第42条a款规定:“所有信用证均规定一个到期日及一个付款、承兑交单地点,对议付信用证尚须规定一个议付交单的到期日。”第43条a款又规定:“除规定一个交单到期日外,凡要求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尚须规定一个在装运日后按信用证规定必须交单的特定期限。如未规定该期限,银行将不予接受迟于装运日期后21天提交的单据。但无论如何,提交单据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所以,信用证上应当列明三个日期,即装运期(或称最迟装运日期)、到期日(亦即议付到期日或交单到期日,通常称为信用证有效期)和最迟交单日期。因此,要解决好装运时间的问题,就必须把握好装运期、信用证有效期和交单期三者之间的关系。根据国际惯例,尤其是英美法的规定,在通常情况下,买方开立信用证的义务是卖方履行交货义务的前提条件。买方按时开立信用证是执行合同的必要前提,买方借口不开证,就有不执行合同的意图。所以出口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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