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如何合法退回劳务派遣员工?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于2013年12月20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虽然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2款规定了用人单位因被派遣劳动者有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但该条的目的是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并没有专门规定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情形。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导致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机制的混乱,一方面由于缺乏法律规定而导致用工单位无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另一方面也正是由于缺乏法律规定而导致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随意确定退回被派遣牙弓情形,这两种结果实际上都不利于劳务派遣市场的健康的发展以及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对此,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进一步完善了劳务派遣用工中的退回机制,明确了在哪些情况下用工单位可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并且还规定了在被派遣劳动者被退回后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劳务派遣单位如何安置被退回劳动者的问题。我们认为,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分别对被派遣劳动者可以被退回、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