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的会议纪要渝高法2009160号各中、基层人民法院: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的会议纪要已经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市国土与房屋管理局、市农业委员会等部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近年来,我市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的案件数量明显增多。在该类案件的审理中,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为了统一司法尺度,妥善处理此类案件,我院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进行了调研,并召开部分中、基层人民法院及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与房屋管理局、市农业委员会等部门人员参加的专题会议作了研究,就相关问题达成共识,现纪要如下:一、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基本原则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当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原则。二、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