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地热资源管理,促进地热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x矿产资源法、山东省实施(x矿产资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热资源主要是指天然出露的温泉、人工开采利用的地热流体等。地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改变。第四条 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有序开发的原则,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第五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水利、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热资源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水利、环保等部门根据城乡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地热资源勘查开发规划,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地热资源勘查开发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更改。第七条 地热资源勘查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