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方原始报告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下面由我来宣读我方原始报告,就“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问题,我方的观点是,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从字面上看,安乐死即安然而愉悦的离开人世。纵然表面上的美好的定义让人感到舒服,但是我方在立足国情考虑到我国安乐死立法的时机和条件还不成熟和完备,还存在亟待解决和完善的诸多问题的情况下,认为现在我国实行安乐死合法化还为时过早。下面我方将从三个方面论述: 第一,患者真实意愿不确定。安乐死应以患者本人的意愿作为一般性原则,这是安乐死实施的基本条件。而且只有当患者的情绪处于稳定状态时,所做出才是理性的判断,但在处于肉体和精神极度痛苦状态下,在考虑到家庭和家人的情况下,容易感情冲动,失去自制力,在这种状态下,极易做出违背理性的选择,表达对死亡的渴望,这个选择并不能算是患者的真实意愿。其次,根据医学权威雷克米林报告,绝大多数选择安乐死的是心理抑郁的垂危病人而非那些真正病痛缠身的患者。面对这种情况,我们更应该重拾他们生的希望。 第二,医疗科技水平和研究能力有限,死亡标准和安乐死判断标准难以确定。安乐死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