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第一条:(一)经必要的动物和人群功能试验,证明其具有明确、稳定的保健作用;(二)各种原料及其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三)配方的组成及用量必须具有科学依据,具有明确的功效成分。如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应确定与保健功能有关的主要原料名称。(四)标签、说明书及广告不得宣传疗效作用。 第二条: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研制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审批。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 )第 号”。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食品准许使用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第三条: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时,必须提交下列资料:(一)保健食品申请表。(二)保健食品的配方、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三)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四)保健功能评价报告;(五)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名单,以及功效成分的定性和/或定量检验方法、 稳定性试验报告。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提交食品中与保健功能相关的主要原料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