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路工程接养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路管理,规范公路接养行为,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明确公路交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北京市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公路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公路网规划或在公路网中承担县道及以上行政等级功能,拟交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养护管理的公路(含附属设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原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养护管理的县级(含)以上公路进行改建、大修的项目原则上必须交市公路管理机构养护。第四条 拟交养的项目应满足下列要求:(一)项目设计方案在报规划部门审批前应根据审批权限征得市公路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书面同意;(二)履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的,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及有关规定完成交工验收;(三)履行其他有关基本建设程序的,实体工程质量应经建设单位、市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共同委托具有公路工程综合甲级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抽检合格,并按照规定完成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竣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