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道路几何设计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1.0.3在道路设计中应考虑残疾人的使用要求。2.1.2除快速路外,每类道路按照所在城市的规模、设计交通量、地形等分为I、II、III。大城市应采用各类道路中的I级标准;中等城市应采用II级标准;小城市应采用III级标准。有特殊情况需变更级别时,应做技术经济论证,报规划审批部门批准。2.2.1计算行车速度的规定见表2.2.1。当旧路改建有特殊困难,如商业街、文化街等。经技术经济比较认为合理时,可适当降低计算行车速度,但应考虑夜间行车安全。2.4.1城市道路建筑限界见图2.4.1。顶角抹角宽度应与机动车道侧向净宽一致。最小净高见表2.4.1。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物体侵入。2.5.1道路交通量达到饱和状态时的设计年限规定如下:快速路、主干路为20a,次干路为15a;支路为1015a。(代表年)2.5.2路面结构达到临界状态的设计年限规定如下:二、沥青混凝土路面,沥青碎石路面与沥青贯入式碎(砾)石路面为15a。支路修筑沥青混凝土等高级路面时,可采用10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