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租金律师函王荣洲律师涉及当事人隐私,人名等均采用化名2010汇函字第106号致:A中心、B先生(负责人)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C的委托,特指派本所王荣洲律师就贵中心违约拖欠租金的相关事宜致函贵中心及B先生。 2009年5月27日,C与贵中心负责人B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贵中心租赁C所有的位于本市D号一楼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租赁期为10年,即从2009年6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第1至5年每年租金为人民币12万元。合同还约定贵中心支付租金的方式为:贵中心实行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每次支付二个月的房屋租金。合同签订后C如约履行了合同,向贵中心交付了该房屋。贵中心在如约支付了2009年度房屋租金后,再无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屋租金。就这一事宜C已经和贵中心沟通多次,然而时至今日,贵中心仍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其余租金。 本律师认为,贵中心与C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贵中心的行为现在已经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