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酒店老板个人开车是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案例】2010年11月,王某受聘为南京某酒店法定代表人、酒店老板李某开车,月工资1200元,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该酒店系民营企业,车辆行驶证上登记的车主为老板李某。2011年3月26日上午9时许,王某受老板李某的指派开车送人去安徽芜湖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本人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同年4月1日,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南京某酒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5月10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王某的申请。王某不服仲裁裁决,于5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分歧】对于本案的处理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没有证据证明与酒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当认定王某与李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是酒店法定代表人,为酒店从事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其行为代表酒店,应当认定王某与酒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我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一、李某的行为代表酒店李某作为南京某酒店的法定代表人、酒店老板,李某雇王某开车是为酒店从事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是为酒店谋取利益,而非为其个人私生活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