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概念广义的法律与狭义的法律前者指法律的整体。后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主观法与客观发“法律是客观的权利,权利是主观的法律”客观法之抽象的、不依个人的主观意志和行为而客观存在的法律规范;主观法指属于主体的并需要通过主体的活动而实现的合法权利。自然法(理想法、正义法、应然法)与实在法(现实法、国家法、实然法)法的本质在法的意志性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性的关系上,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统治阶级的意志归根结底又是由其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对法律而言,统治阶级的意志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不同层次的本质,根据列宁关于本质问题的观点,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法的“初级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意志说、命令说、规则说、判决说、行为说、社会控制说、事业说。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法的本质与法的现象它们分别从法的内部依据和法的外部显现两个方面把握法律现象。法的现象是法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质,是外露的、多变的,通过经验的、感性的认识就能了解到。法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