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间丈夫借款是否也算共同债务?编辑同志:三年前,我提出离婚丈夫不同意,我带着孩子回娘家住了,这期间双方没有任何来往联系。今年春节过后,丈夫的同学说我丈夫借了他10万元钱后下落不明,以此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之规定为由,要求我偿还借款。请问如果此债务属实,我是否应该承担一半? 读者:毛永丽毛永丽读者: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原则上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因此,如果你能举证证明丈夫向同学借款10万元,并非是为了满足共同的生产、经营、生活需要或为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或者能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