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资料】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20145.2 高位消防水箱5.2.1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小于36m3,但当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不应小于50m3,当建筑高度大于150m时不应小于100m3;2.多层公共建筑、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和一类高层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8m3,当一类住宅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不应小于36m3;3.二类高层住宅不应小于12m3;4.建筑高度大于21m的多层住宅建筑不应小于6m3;5.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当小于等于25L/s时不应小于12m3,大于25L/s时不应小于18m3;6.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且小于30000的商店建筑不应小于36m3,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0的商店不应小于50m3,当与本条第1款规定不一致时应取其较大值。5.2.2 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位置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且最低有效水位应满足水灭火设施最不利点处的静水压力,并应符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