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权力事项及其流程图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 共 11 项 序 号 1行政权力编码 008736127-A-001000行政权力名称 木材运输许可实施主体 兴文县林业局(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 年主席令第 17 号发布,1998 年主席令九届第 3 号修正)第三十六条 林区木材的经营和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三十七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
2、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检查站有权制止。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 年国务院令第278 号发布,2011 年国务院令第 588 号修正)第三十五条 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木材运输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3.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1997 年 10 月 17 日
3、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0 年11 月 24 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木材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对过往运载工具运输的木材进行检查,依法查验木材运输证件、植物检疫证书等证件,制止违法运输行为。当地市(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其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加强对其执法行为的规范和管理。收费依据 不收费收费标准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兴文县林业局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 在 60 日内依法向兴文县人民政府或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
4、 3 个月内依法向兴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兴文县政府法制机构投诉。木材运输许可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 5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3 个工作日)申请人提出申请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 1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林业局窗口后台办理(限 1 个工作日)后台工作人员提出审查意见(限 1 个工作日)后台工作人员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由首席代表组织会审(限 1 个工作日)后台工作人员制作决定文件(限 1 个工作日,不
5、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首席代表审批(限 1 个工作日)必要时,窗口首席代表组织现场勘察与查验(限 2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序 号 2行政权力编码 008736127-A-002000行政权力名称 林木采伐许可实施主体 兴文县林业局(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 年主席令第 17 号发布,1998 年主席令九届第 3 号修正)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 队、学校和
6、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 年国务院令第 278 号发布,2011 年国务院令第 588 号修正)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
7、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3.四川省绿化条例(1992 年省人大七届五次会议通过,省人大常委会 1997 年八届二十九次和 2002 年九届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五条:“ 木竹实行计划采伐、限 额采伐和凭证采伐的制度。年度森林采伐量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采伐木竹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并限期更新。农村村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木竹,不申请采伐许可证。”4.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1999 年省人大常委会九届七次会议通过,2009 年十一届八次会议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依照
8、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天然林保 护范围内采伐林木的,必须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实施低强度择伐,并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单位所需的自用材,由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采伐单位采伐。”收费依据 不收费收费标准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兴文县林业局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 在 60 日内依法向兴文县人民政府或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 3 个月内依法向兴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兴文县政府法制机构投诉。7林木采伐许可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15 个工作日)申请人提出申请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不属
9、于本局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 2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林业局窗口后台办理(限 13 个工作日)后台工作人员提出审查意见(限 7 个工作日)后台工作人员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由首席代表组织会审(限 6 个工作日)后台工作人员制作决定文件(限 2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首席代表审批(限 2 个工作日)必要时,窗口首席代表组织现场勘察与查验(限 30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8序 号 3行政权力编码 008736127-A-0
10、03000行政权力名称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实施主体 兴文县林业局(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 年主席令第 17 号发布,1998 年主席令九届第 3 号修正)第三十六条:“ 林区木材的经营和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 年国务院令第 278 号发布,2011 年国务院令第 588 号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在林区 经营(含加工)木材,必 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3.四川省绿化条例(1992 年省人大七届五次会议通过,省人大常委会 1997 年八届二十九次和 2002 年九届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一
11、款:“禁止无证经营 加工木竹材和收购无证木竹材。经营加工木竹材的单位和个人或以木竹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单位和个人,必须凭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木竹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4.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1999 年省人大常委会九届七次会议通过,2009 年十一届八次会议修正)第二十八条:“在天然林保 护范围内 设立木材加工厂,必须经 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经批准设立的木材加工厂,允许 加工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采伐的林木,以及人工林采伐的林木和天然林保护范围外合法购进的木材。”收费依据 不收费收费标准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兴文县林业
12、局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 在 60 日内依法向兴文县人民政府或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 3 个月内依法向兴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兴文县政府法制机构投诉。9木材经营加工许可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15 个工作日)申请人提出申请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限 2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林业局窗口后台办理(限 13 个工作日)后台工作人员提出审查意见(限
13、 7 个工作日)后台工作人员征求资源股等相关部门意见或由首席代表组织会审(限 6 个工作日)后台工作人员制作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盖林业局章(限 2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首席代表审批(限 2 个工作日)必要时,窗口首席代表商资源处组织现场勘察与查验(限 20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10序 号 4行政权力编码 008736127-A-004000行政权力名称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实施主体 兴文县林业局(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 年主席令第 17 号发布,1998 年主席令九届第
14、3 号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收、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 年国务院令第 278 号发布,2011 年国务院令第 588
15、号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需要 临时占用林地的, 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3.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1 年国家林业局令第 2 号发布,2011 年国家林业局令第 26 号修正)第六条:“建设 工程需要临时 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 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 5 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 20 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二)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 5 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 10 公顷以上 20 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三)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 2 公顷以上 10 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四)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 2 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