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设计规范(全)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全面地发挥公园的游憩功能和改善环境的作用,确保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新建、扩建、改建和修复的各类公园设计。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附属绿地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公园设计应在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的基础上进行。应正确处理公园与城市建设之间,公园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之间以及近期建设与远期建设之间的关系。 第1.0.4条公园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设施等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与城市规划的关系 第2.1.1条公园的用地范围和性质,应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为依据。 第2.1.2条市、区级公园的范围线应与城市道路红线重合,条件不允许时,必须设通道使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衔接。 第2.1.3条公园沿城市道路部分的地面标高应与该道路路面标高相适应,并采取措施,避免地面迳流冲刷、污染城市道路和公园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