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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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为认真贯彻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房201326 号),依法规范江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特制定以下工作指引:一 、明确各自职能,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市住建局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承担市内跨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协调工作;市政

2、府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各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市(区)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建、财政、公安、工商、税务、文化、教育、民政、街道办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实施。(一)各市(区)房屋征收部门主要职责1、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2、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以及相关信息公开等工作;3、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决定,配合做好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公布、征求意见、召开听

3、证会等工作;4、组织对拟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提出应急预案;5、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房屋及其他建筑进行认定与处理,将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6、通知规划、国土、住建、工商、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其他建筑暂停办理相关手续;7、协调组织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8、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向被征收人支付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及补助和奖励,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9、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10、接受举报并及

4、时核实、处理;11、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二)委托实施单位各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各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必须出具委托文件。委托文件要载明委托人、受委托人、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和委托时限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三)监督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监察机关按相关职能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任何组织和个人

5、对违反征收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市(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二、严格遵守征收条件依照征收条例第八条规定,各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以下需要作出征收决定:(一)国防的需要,主要包括各种军事设施以及用于军事目的的交通、能源、通信等建设工程和设施。(二)使领馆建设等外交的需要。(三)煤炭、石油、天燃气、生物质能、电力、热力、铁路、公路、水路、桥梁、航空、管道、邮政、电信、防洪、排水、灌溉、水力、水道、给水、污渠、港口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政府组织实施的项目并不限于政府直

6、接实施或者独立投资的项目,也包括了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项目。(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以及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等公共事业需要,不排除具有营利性的项目,如医院、学校、供水、供电、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铁路、公交等建设项目。(五)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以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六)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或市政公用设施及其它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

7、要。(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可能涉及的例如相关办公用房、监狱、看守所等建设的需要。依照征收条例第九条规定,对需要作出征收决定的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市、县级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年度计划” 需经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三、征收补偿的实施(一)对征收项目实施提供的资料要求承担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利益项目的单位, 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应向房屋所在地房屋征收部门提交征收申请并附以下

8、材料:1、发展和改革部门出具的征收后拟建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意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还要提供本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2、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拟征收范围用地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意见(应包含规划用地红线图);3、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用地情况意见,包括拟征收范围内土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土地利用现状及土地登记情况等;4、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二)申请执行房屋所在地房屋征收部门应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图确定房屋征收范围,报当地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三)确定征收范围后主要工作1、公布征收范围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所在地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

9、收范围内予以公布。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1)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及附属物;(2)非正常地办理户口的迁入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出现役、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继承等原因必须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除外;(3)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4)改变房屋、土地用途;(5)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6)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2、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房屋所在地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建、工商、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相关

10、手 续主要包括:发展改革部门的立项审批、城乡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许可、建设部门的施工许可、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新建、扩建、改建或改变房屋用途等有关产权登记、工商部门的登记注册、税务部门的税务登记等。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 年。3、进行调查登记各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或接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组织人员开展调查登记工作:(1)被征收人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2)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地址、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房屋结构、附属物、附属设施、装饰装修等情况;(3)未经登记建筑和临时建筑等情况;(4)被征收人是否具备享受社会保障住房条件、对补偿方式的选

11、择情况;(5)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物资、设备搬迁、企业纳税及职工工资等情况;(6)被征收房屋出租、抵押、查封情况;(7)征收范围内就近地段房屋交易价格情况;(8)其他需要调查登记的有关情况。各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调查登记时,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4、对不明确建筑认定处理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各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报当地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规划、住建等相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以及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事项不明确或者与现状不符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被征收房屋的权属、面

12、积、结构、用途等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房屋对应的土地用途以土地登记用途为准。5、拟定征收方案各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调查情况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征收范围、补偿方式和标准;(2)产权调换房屋的区位与状况;(3)过渡方式和期限,奖励与补助标准;(4)停产停业损失计算标准;(5)其他应该纳入补偿方案的内容。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住宅不按规定改非住宅的认定和补偿,按有关规定处理。 6、补偿方案的论证和征询意

13、见各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补偿方案报所在地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论证,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环境资源保护、文物保护、住建、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参加论证并予以公布,公开征询公众意见,征询意见的期限不少于 30 日。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2/3 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条例规定的,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公众代表、房屋征收部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参加听证会的公众代表可包括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镇)、社区(村)组织代表、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等。各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

14、听证会意见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后报当地市(区)人民政府。7、进行风险评估,确保补偿费用到位各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并认真落实各项防范、化解、处置措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由市(区)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层组织进行论证,并形成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应急预案。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 100 户以上的,应当经市(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8、公布征收决定各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

15、告,并且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和在市(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告。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征收的目的和依据;(2)征收的地点和范围;(3)房屋征收补偿方案;(4)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5)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等的处理办法;(6)房屋征收范围内安全工作的负责单位;(7)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8)索取房屋征收相关资料以及咨询地点;(9)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被征收人对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9、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和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

16、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包含国有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价值。(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市房屋征收部门在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网页统一公布全市具有相应资质、有意向从事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并实行动态更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后 30 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协商选定的,由市(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参加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时应当由公证部门现场公证。(3)评估实施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被征收房屋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具体评估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1 年 6 月 3 日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 号)规定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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