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模式下固定单价合同的调整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黑龙江省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有关规定。适用范围:采用此种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的,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可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变更。承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的14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提出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如承包人未在工程变更确定后的14天内提出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则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可以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根据掌握的实际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调整的金额。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使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核实,并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4.2.1工程施工中设计变更引起的标准提高(降低)或工程量的增加(减少)(1)工程施工中设计变更引起的标准提高(降低)按实际发生调整;(2)工程施工中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加(减少)应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