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宜宾市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裁量标准序号 行政权力名称 处罚依据裁量阶次 适 用 情 形 处 罚 幅 度备注较轻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破坏沙化土地植被面积 1 公顷以下的,但经治理容易恢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经责令仍不停止破坏行为的,可处以 5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般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破坏沙化土地植被面积 1 公顷以下,但难以恢复的,或破坏沙化土地面积 1 公顷以上 2 公顷以下的,但经过治理容易恢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经责令仍不停止破坏行为的,可处以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
2、事破坏植被活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内从事任何破坏沙化土地植被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经责令仍不停止破坏行为的,可处 5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破坏沙化土地植被面积 1 公顷以上 2公顷以下的,但经过治理难以恢复的,或破坏沙化土地面积2 公顷以上 4 公顷以下的,但经过治理容易恢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经责令仍不停止破坏行为的,可处以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3、法所得。较轻 土地沙化加重面积 5 公顷以下的,经过治理较容易恢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每公顷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土地沙化加重面积 5 公顷以下,但难以恢复的;或土地沙化加重面积 5 公顷以上 50 公顷以下,经过治理容易恢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每公顷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2违法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每公顷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较重土地沙化加重面积 5
4、公顷以上50 公顷以下,难以恢复的;或土地沙化加重面积 50 公顷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每公顷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2序号 行政权力名称 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备注裁量阶次 适 用 情 形 处 罚 幅 度较轻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违反规定,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情节轻微,属初次违法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 1 倍的罚款。一般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违反规定,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情节较轻,不属初次违法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 2 倍的罚款。3不按照(沙化土地)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又不
5、按要求继续治理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2.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中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或者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较重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违反规定,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情节严重,危
6、害较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 3 倍的罚款。4未经(沙化土地)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治理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无裁量空间5在沙化土地综合治理区内砍挖林草植被及开垦、采矿、采石、挖沙等破坏植被的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在沙化土地综合治理区内砍挖林草植被及开垦、采矿、采石、挖沙等破坏
7、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较轻 破坏植被面积在 1 公顷以下,且经过治理容易恢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经责令仍不停止破坏行为的,可处 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3序号 行政权力名称 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备注裁量阶次 适 用 情 形 处 罚 幅 度一般破坏植被面积在 1 公顷以下,但难以恢复的;或破坏植被面积在 1 公顷以上 3 公顷以下的,经过治理容易恢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经责令仍不停止破坏行为的,可处 10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罚为,经责令仍不停止破坏行为的,可处 500
8、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较重破坏植被面积在 3 公顷以上 5公顷以下的,经过治理容易恢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经责令仍不停止破坏行为的,可处 2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6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处罚四川省绿化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年满十八岁的成年公民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加倍补栽。无裁量空间较轻 损坏森林公园林木 1 株的 责令纠正;可并处 50 元以下罚款。一般 损坏森林公园林木 2 株的 责令纠正;可并处 50 元以上 10
9、0元以下罚款。7 损坏森林公园内林木的处罚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具备条件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责令纠正,赔偿损失,可并处200 元以下罚款:(一)损坏园内林木的; 较重 损坏森林公园林木 3 株及以上的 责令纠正;可并处 100 元以上 200元以下罚款。依法赔偿损失8在森林公园禁火区吸烟或用火的处罚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具备条件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责令纠正,赔偿损失,可并处200 元以下罚款:(二)在禁火区吸烟或用火的;较轻 非防火
10、期,在森林公园禁火区吸烟或用火且初次违犯的 责令纠正;可并处 50 元以下罚款。 依法赔偿损失4序号 行政权力名称 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备注裁量阶次 适 用 情 形 处 罚 幅 度一般 非防火期,在森林公园禁火区吸烟或用火再次违犯的 责令纠正;可并处 50 元以上 100元以下罚款。较重 防火期,在森林公园禁火区吸烟或用火或再次违犯的 责令纠正;可并处 100 元以上 200元以下罚款。较轻乱刻乱画、污损园内设施面积0.5 平方米以下的,木竹 2 株(根)以下的责令纠正;可并处 50 元以下罚款。一般乱刻乱画、污损园内设施面积0.5 平方米至 2 平方米的,木竹2 株(根)以上 5 株(根)以下的
11、责令纠正;可并处 50 元以上 100元以下罚款。9乱刻乱画、污损森林公园内设施的处罚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具备条件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责令纠正,赔偿损失,可并处200 元以下罚款:(三)乱刻乱画、污损园内设施的;较重乱刻乱画、污损园内设施面积2 平方米以上的,木竹 5 株(根)以上的责令纠正;可并处 100 元以上 200元以下罚款。依法赔偿损失较轻 初次不按指定地点经营的 责令纠正;可并处 50 元以下罚款。一般 2 次不按指定地点经营的 责令纠正;可并处 50 元以上 100元以下罚款。10 在森林公园内不
12、按指定地点经营的处罚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具备条件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责令纠正,赔偿损失,可并处200 元以下罚款:(四)在森林公园内不按指定地点经营的。 较重 3 次以上不按指定地点经营的 责令纠正;可并处 100 元以上 200元以下罚款。依法赔偿损失5序号 行政权力名称 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备注裁量阶次 适 用 情 形 处 罚 幅 度较轻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未建立护林防火组织,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设备,划定禁火区和防火责任区,设置防火标志牌,收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不纠正的责令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处1000
13、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一般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未建立护林防火组织,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设备,划定禁火区和防火责任区,设置防火标志牌,第二次收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仍不纠正的责令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处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11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未建立护林防火组织,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设备,划定禁火区和防火责任区,设置防火标志牌,且拒不纠正的处罚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护林防火组织,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设备,划定禁火区和防火责任区,设置防火标志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拒不
14、纠正的,处 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较重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未建立护林防火组织,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设备,划定禁火区和防火责任区,设置防火标志牌,三次及三次以上收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后拒不纠正的责令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处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较轻 经教育并 1 次催促仍不予配合的责令改正;警告;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并对单位处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50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的罚款。12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血吸虫病的)措施不予配合的处罚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1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5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的。一般 经 2 次催促仍不配合的责令改正;警告;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并对单位处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10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罚款。6序号 行政权力名称 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备注裁量阶次 适 用 情 形
16、处 罚 幅 度较重 经 3 次催促仍不配合或者有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等情形的责令改正;警告;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并对单位处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较轻 引种面积在 5 亩以下的责令改正;警告;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并对单位处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50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的罚款。一般 引种面积在 5 亩以上 20 亩以下的责令改正;警告;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并对单位处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10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罚款。13引种在有钉螺地
17、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处罚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5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较重 引种面积在 20 亩以上的责令改正;警告;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并对单位处以5000
18、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较轻未按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旅游基础设施,但未对景观造成影响的责令纠正,限期恢复原状;可并处工程造价%2%(含)的罚款。14未按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擅自在森林公园内兴建工程设施的处罚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未按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擅自在森林公园内兴建工程设施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限期恢复原状,可并处工程造价 1%10%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未按发展规划,未经批准,擅自修改非规划旅游设施,或修建规划旅游设施对景观造成影响的责令纠正,限期恢复原状;可并处工程造价
19、2%5%(含)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7序号 行政权力名称 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备注裁量阶次 适 用 情 形 处 罚 幅 度较重 修建其它设施,或者非规划旅游设施,造成景观影响的 责令纠正,限期恢复原状;可并处工程造价 5%10%的罚款。较轻 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的木材数量 5m3以下的 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0.5 倍的罚款。一般 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的木材数量 10m3以下的 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的罚款。15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
20、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的木材数量 10m3以上的 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 倍的罚款。较轻 擅自开垦其他林地 3 亩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处以每平方米 5 元以下罚款。一般 擅自开垦公益林 3 亩以下,或其他林地 3 亩以上 6 亩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处以每平方米 5 元以上 8 元以下的罚款。16擅自开垦林地(未造成森林、林木破坏,或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
21、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 10 元以下的罚款。较重 擅自开垦公益林 3 亩以上,或其他林地 6 亩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处以每平方米 8 元以上 10 元以下的罚款。17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五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
22、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较轻1.连续 2 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面积在 5 亩以下的;2.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的 50%,未完成面积在 10 亩以下的;3.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 85%,面积在 50 亩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 0.5 倍罚款。8序号 行政权力名称 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备注裁量阶次 适 用 情 形 处 罚 幅 度以下的;4.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
23、造林任务的,面积在 50 亩以下的。一般1.连续 2 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面积在 510 亩的;2.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的 50%,未完成面积在 15 亩以下的;3.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 85%,面积在 100 亩以下的;4.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面积在 100亩以下的。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 1 倍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
24、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 2 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连续 2 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的 50%;(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 85%的;(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较重1.连续 2 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面积在 10 亩以上的;2.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的 50%,未完成面积在 15 亩以上的;3.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 85%,面积在 100 亩以上的;4.植树造林
25、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面积在 100亩以上的。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 2 倍的罚款。9序号 行政权力名称 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备注裁量阶次 适 用 情 形 处 罚 幅 度较轻1.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 2亩以下的;2.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 1 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 10 元以上 15 元以下的罚款。一般1.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 2亩以上 5 亩以下的;2.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 1
26、 亩以上 3 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 15 元以上 20 元以下的罚款。18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 10 元至 30 元的罚款。较重1.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 5亩以上的;2.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 3 亩以上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 20 元以上 30 元以下的罚款。较轻1.临时占用用材林、薪炭林、经济
27、林,逾期不归还的面积在2 亩以下的;2.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逾期不归还面积在 1 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 10 元以上 15 元以下的罚款。一般1.临时占用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逾期不归还的面积在2 亩以上 5 亩以下的;2.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逾期不归还面积在 1 亩以上 3 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 15 元以上 20 元以下的罚款。19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
28、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 10 元至 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较重 1.临时占用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逾期不归还的面积在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 20 元以上 30 元10序号 行政权力名称 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备注裁量阶次 适 用 情 形 处 罚 幅 度5 亩以上的;2.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逾期不归还面积在 3 亩以上的。1.临时占用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 5 亩以上 10 亩以下的;2.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 3 亩以上 5 亩以下的。以下的罚款。较轻1.非法运输的木材材积在 5m以下的;2.非法运输活立木(胸
29、径 10 厘米以上)20 株以下的;3.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珍稀树木2 株以下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 10%的罚款。一般1.非法运输的木材材积在 5m以上 10m以下的;2.非法运输活立木(胸径 10 厘米以上)20 株以上 50 株以下的;3.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珍稀树木2 株以上 3 株以下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 10%以上 20%以下的罚款。20无木材运输证、持无效木材运输证、运输起止地点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运输木材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
30、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 30%以下的罚款。2.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运输木材持无效木材运输证、无木材运输证或者运输起止地点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的,没收所运输的全部木材和无效木材运输证,可以并处相当于木材价款 10%至 30%的罚款。3.四川省绿化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擅自移栽活立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移栽的树木;对已栽种的,处活立木价值 1 至 3 倍的罚款;擅自运输移栽的活立木的,依照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有关无证运输的规定予以处罚。较重1.非法运输的木材材积在 10m以上的;2.非法运输活立木(胸径 10 厘米以上)50 株以上的;3.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珍稀树木3 株以上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 20%以下 30%以下的罚款。21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无裁量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