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之规定的理解,联系与区别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对于39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点来理解:首先是关于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问题。一方面,该定义强调格式条款是在订约以前就已经预先制订出来,而不是在双方当事人反复协商的基础上制订出来的,这是十分必要的。另一方面,不能将“反复使用”作为格式条款的特征。因为反复使用并不是格式条款的本质特征,而仅仅是为了说明“预先制订”的目的。从经济上看,格式条款能够反复使用有助于降低交易费用,因为许多交易活动是不断重复进行的,许多公用事业服务具有既定的要求,所以通过格式条款的方式可以使订约基础明确、节省费用、节约时间,从而大大降低交易费用,适应现代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要求。其次是.关于“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问题。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