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案例分析案例1:我出品冻羊肉20公吨,每公吨400美元FOB新港。合同规定数量可增减10。国外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中规定金额为8000美元,数量约20公吨。结果我方装出22公吨,问:银行能否议付货款?为什么?分析:银行有权利拒付。此案例涉及信用证与合同关系问题和数量条款以及审证责任问题。 从信用证特点上看,信用证虽然是依据货物买卖合同而开立的,但信用证一旦开出,它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不再受合同约束。信用证所涉及的银行审核的是信用证而不是合同。只要卖方所交单证符合信用证要求,议付行就不得拒付货款。而且数量条款属于合同和信用证上的主要条款,卖方所交货物数量必须符合信用证规定。因此银行拒绝付款是应该的。 卖方在审核买方开来信用证时,发现信用证上的数量条款与合同不符时应该要求对方改证,何况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上只是使用一个“约”字,总金额明确为8000美元,其实就是规定20公吨。因此,由于卖方审证疏忽或不严,责任应该由自己承担。 议付行认为信用证虽然规定货量允许增减幅度,但信用证总金额并未允许增减,所以即使数量符合信用证规定,而议付的总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