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2009年修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011-06-161. 职业概况1.1 职业名称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1.2 职业定义使用兆欧表、万用表、示波器等电工仪器仪表和使用相应工、夹、量具仪器仪表及检修设备,对家用制冷器具、家用空调器具、家用电热器具、家用电动器具等家用电器进行维护、修理和调试的人员。1.3 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1.4 职业环境室内、常温。1.5 职业能力特征具有一定的观察、判断、推理、学习能力;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1.6 基本文化程度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1.7 培训要求1.7.1 培训期限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15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30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15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150标准学时;高级技师不少于150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