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外律师调解模式的概况与启发1、国际律师联盟调解委员会国际律师联盟(Union Internationale des Avocate ,UIA)下设国际律师联盟调解委员,由该委员会组织的国际调解中心论坛,自2001年至今已举办12次论坛会议,组织世界上各调解中心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中心通过定期聚会讨论的方式达到互换信息、通报情况、交流学术成果、总结实践经验。这是我国学习借鉴世界律师调解发展的窗口。2、在美国法院系统内的律师调解员美国部分州法院,如加利福尼亚州法院是对15000美元以下的案件进行强制调解。调解员也可以由律师担任,调解员每人每日可获150美元的补偿;在试点的美国联邦法院,调解机制和州法院调解机制相同。由此可见,美国法院的调解不仅调审分立,而且律师参与成为正常机制。美国律师,对低报酬调解工作踊跃参与的原因,主要是成就感、荣誉感。因为法院调选出的调解律师是从律师会员中遴选出来的。3、英国的律师专业调解机构1989年“ADR Net Ltd”(全国律师ADR网络)成立。该机构拥有120名从全国各大型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