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权力责任事项梳理表呈报单位:西林区卫生计划生育局 填表时间:2017年12月6日职权名称 权限内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自动流水号:55617)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审核转报 否 职权编码 230705-01-0-0487法定主体 西林区卫生计划生育局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
2、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专家论证责任:对从事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许可申请,依法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3.审核责任:(1)从事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许可:收到专家论证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2)从事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人员许可:在20个工作日内依法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4.决定责任:(1)从事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许可,审核同意的,发给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注明开展产前诊断以及具体技术服务项目;
3、经审核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2)从事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人员许可,发给产前诊断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经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5.送达责任:将执业许可证送达申请人。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内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2001年6月20日颁布)第三十五
4、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修订)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责任边界梳理表层级间责任边界层级 责任分工县(含区) 县 是 负责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的医师执业注册的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公示等 相关依据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
5、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备注行政权力责任事项梳理表呈报单位:西林区卫生计划生育局 填表时间:2017年12月6日职权名称 权限内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 (自动流水号:55745)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审核转报 否 职权编码 230705-01-0-0488法定主体 西林区卫生计划生育局责任事项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拟设置情况的真
6、实性和合法性);论证申请人设置可行性报告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和我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5.事后监管责任:对批准设置后用房建设布局、环保部门的污水污物处理验收、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验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内部规章管理制度、医务人员配备及技术资质、设备配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内容1.
7、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务院下放到省级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3.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109号)责任边界梳理表层级间责任边界层级 责任分工县(含区) 负责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的医师执业注册的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公示等相关依据国务
8、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备注行政权力责任事项梳理表呈报单位:西林区卫生计划生育局 填表时间:2017年12月6日职权名称 权限内医师执业注册(自动流水号:401673)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审核转报 否 职权编码 230705-01-0-1427法定主体 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卫生计划生育局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
9、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1)主管主任或主任办公会集体研究审议后作出书面决定。(2)符
10、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日内发给医师执业证书。(3)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4)予以批准的,作出决定后,应当在省卫生计生委官网予以公开。4.送达责任:将医师执业证证书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1)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2)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依法撤销医师执业证,办理注销手续。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内容1.中华人民
11、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
12、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
13、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2-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2-3.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年卫生部令第5号)第六条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医疗
14、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3-1.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年卫生部令第5号)第八条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第九条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15、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4.同3-2。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16、,应当予以撤销。5-2.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年卫生部令第5号)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责任边界梳理表层级间责任边界层级 责任分工县(含区) 负责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的医师执业注册的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公示等相
17、关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2.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年卫生部令第5号)第二条 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执业地点是指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其登记注册的地址。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
18、生。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第二十三条 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 权限内医师执业注册 详细信息 正式公开 职权名称 权限内医师执业注册 职权编码 230000-01-
19、0-1459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审核转报 否 切换责任信息 1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听取意见
20、: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1)主管主任或主任办公会集体研究审议后作出书面决定。(2)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日内发给医师执业证书。(3)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4)予以批准的,作出决定后,应当在省卫生计生委官网予以公开。 4.送达责任:将医师执业证证书送
21、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1)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2)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依法撤销医师执业证,办理注销手续。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
22、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3、(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四十七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2-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
24、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2-3.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年卫生部令 第5号)第六条 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3-1.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年卫生部令 第5号)第八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5、。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第九条 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4.同3-2。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26、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5-2.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年卫生部令 第5号)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
27、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 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层级间责任边界 责任边界分工 涉及区划层级 是否含区 责任分工 省 否 负责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的医师执业注册的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公示等 市 否 负责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的医师执业注册的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公示等 县 是 负责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的医师执业注册的受理、审查
28、、决定、送达、公示等 责任边界依据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2.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年卫生部令第5号)第二条 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执业地点是指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其登记注册的地址。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
29、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第二十三条 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 备注行政权力责任事项梳理表呈报单位:西林区卫生计划生育局 填表时间
30、:2017年12月6日职权名称 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卫生许可(自动流水号:401706)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审核转报 否 职权编码 230705-01-0-1429法定主体 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卫生计划生育局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
31、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符
32、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履行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内容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1-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1.同1-12-2.同1-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责任边界梳理表层级间责任边界层级 责任分工县(含区) 负
33、责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公示等相关依据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备注行政权力责任事项梳理表呈报单位:西林区卫生计划生育局 填表时间:2017年12月6日职权名称 权限内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自动流水号:547660)职权类型
34、行政许可 审核转报 否 职权编码 230705-01-0-2483法定主体 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卫生计划生育局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并说明理由。2.审查
35、责任:(1)材料审核: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进行对集中供水单位卫生现场审核。(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的,以及卫生计生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1)主管主任或主任办公会集体研究审议后作出书面决定。(2)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日内发给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
36、许可批件。(3)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4)予以批准的,作出决定后,应当定期在市卫生计生委网站予以公开。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作出的许可决定书,并应当自作出准予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5.立卷责任: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材料立卷备查。6.事后监管责任:对被许可人从事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
37、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
38、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