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93(摘录)第四章 建 筑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第4.1.4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主体结构应具有耐久、抗震、防火、防止不均匀沉陷等性能。变形缝和伸缩缝不应穿过主机房。第4.1.6条 室内顶棚上安装的灯具、风口、火灾探测器及喷嘴等应协调布置,并应满足各专业的技术要求。第4.1.7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围护结构的构造和材料应满足保温、隔热、防火等要求。第三节 防火和疏散第4.3.1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的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计算站场地安全要求的规定。第4.3.2条 当电子计算机机房与其它建筑物合建时,应单独设防火分区。第4.3.3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宜设于机房的两端。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走廊、楼梯间应畅通并有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第4.3.4条 主机房、基本工作间及第一类辅助房间的装饰材料应选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第五章 空 气 调 节第四节 系 统 设 计第5.4.4条 风管不宜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