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元区天元小学金龙分校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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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天 元 区 天 元 小 学 金 龙 分 校 章 程序言天元小学金龙分校原名金龙小学,创办于上个世纪六十年代,位于株洲市天元区金龙社区东风组,占地面积 6500平方米,是一所功能齐全、设备先进的学校,各科各类器材均达到省级 1 类标准。学校教师队伍是一支年轻化、专业化、战斗力强、向心力强的队伍。学校的管理模式是“走读管理” ;办学理念是 “让学生学会求知,学会做人”;学校的校 训是“ 诚信,博学,励志,自 强”;学校的校风是“求真 务实,团结进取” ;学校的教 风是“爱生敬业,学无止境”;学校的学 风是“ 乐学,善思,合作,探究 ”。学校以“推 进活力课 堂” 和“课堂质量达标工程”为契机,促进

2、教师育人观念的转变,全面提高育人素质,优化育人环境,向管理要质量,向创新要效益,积极探索特色发展的新方向,践行“ 自主探究、小 组合作、民主和 谐、快乐有效” 的十六字方针,构建能凸显天元教育品牌,促进教育均衡发展的具有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的办学模式,努力把金龙分校建设成为让家长放心、让学生安心、让社会满意的公办学校。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实施依法治校,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全名为“株洲市天

3、元区天元小学金龙分校” 。位于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街道办事处金龙社区,是一所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小学,学制 6 年。第三条 学校由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举办,天元区教育局主管,是独立事业法人单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保护。第四条 学校主管单位依法任免学校负责人,对学校资产、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对学校办学活动与人才培养质量进行指导和评估;为学校提供办学资源,保障稳定的经费投入;尊重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保障学校办学活动不受校外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的非法干扰。第五条 学校坚持以人 为本和全面的教育质量观,为学生全面而个性的

4、发展奠定基础,确立科学的教育观、学生观、质量观;全面贯彻并认真落实党在新时期的教育方针、政策,结合学校实际,以内涵发展为主线,以全面落实新课程标准为切入点,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以促进学生素质全面健康发展为目标,以规范教师教育教学行为、提高团队工作执行力为保障,抓好安全稳定工作,营造均衡、公平、和谐的教育氛围,坚持 “遵循规律、抓好基础、加强管理、提高质量、全面育人、形成特色”的基本思路,努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办学效益,把学校建设成为文明和谐的精神家园,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第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党组织保证监督、教职工民主管理的学校领导体制。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坚持党务政务公开,

5、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规范办学程序和办学行为。第八条 学校实行法律顾问制度,保障依法治校,学校出台的重要文件、方案等须向法律顾问咨询并进行审议。第九条 学校坚持走集 团化办学的道路,积极与天元小学集团总校交流合作,努力提升办学水平。第二章 治理结构第十条 学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一)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令,执行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二)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三)主持召开校务委员会,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开展行政工作,维护学校秩序,处理和决定日

6、常事务;(四)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五)根据学校工作的需要,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负责校内机构设置、人员调配、聘任、考核等工作,中层干部的聘任可以在民主推荐基础上征询党组织意见后由校长提名,也可以采取干部竞聘上岗的方式。经过学校党组织考察,校务会议讨论决定,由校长任命(聘任)。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促进教职工专业发展;(六)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负责规定范围内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管好、用好学校资产;学校财务在校长的领导下,按财经制度实行审批报账;(七)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

7、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解聘或辞退;(八)负责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九)尊重教职工主人翁地位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团结、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企业、家庭、校友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在校长主持下,对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重要问题进行决策的机构。校务委员会成员由校长、党支部支委成员、工会主席、教务主任、总务主任组成,由校长担任校务委员会主任。校务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校务委员会研究学校重要问题时,校长应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最后作出决定。第十二条 学校党支部全面负责学校

8、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参与决定重大问题并监督实施,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学校党支部接受上级党委领导,按中国共产党章程依法开展活动,行使以下职责:(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引导监督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确保正确办学方向;(二)参与讨论决定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财务预决算和教学科研、招生录取、基本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负责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的教育培养和选拔任用,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9、;(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参与讨论决定人才工作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各类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对教职工聘用考评、职称评审等提出意见。(五)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做好思想整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六)完善学校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扩大党内基层民主,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七)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加强对违纪违法问题的预防、监督和查处;(八)

10、领导工会、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九)行使党章党规及上级党委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三条 执行机构(一)办公室:负责做好学校决策和所布置工作任务的执行、反馈工作信息,传达学校领导的工作意图,推动学校工作的正常运转。(二)教务处:负责学校的教务工作,落实教学常规,执行教学工作计划,进行教学全程的组织、监督和调控。负责学习教育科研工作的开展。(三)大队部:负责学生思想品德的教育和管理。(四)总务处:负责后勤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11、。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工会委员会的职权是:(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职评、考核、奖惩办法;(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

12、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工会组织是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与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学校依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依法依章代表教职工利益,维护教职工权益。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成立少先队组织,学校少先队在学校党支部和上级组织领导下根据章程开展活动。第十七条 学生会是学生的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和要求,开展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活动。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每学年召开一次。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编制文件,设置内设

13、机构,根据职能行使职责。第三章 学生第十九条 学生是指取得学校入学资格、具有本校学籍或者履行正常转学手续进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第二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一)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根据学习需要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 在安全、和谐环境中生活、活动、学习;(三)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四) 根据学校有关制度,评议教师和学校工作;(五)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助学金;(六)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学校或有关部门提出申诉;(七) 学校支持学生依法依规自主组建学生社团,开展社团活动,学校制定社团管理办法,支持配备社团指导老师,

14、学校教务处负责社团管理和指导;(八) 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一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公共秩序和学校规章制度;(二) 爱国爱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提高合作意识与能力;(三) 自觉修炼品行,养成良好习惯,提高公民道德素养;(四) 承担法定的社会责任,主动参与社会实践活动与志愿服务,增强对社会的责任认知;(五) 完成必修课程的学习任务,参与拓展课程与活动课程选修;(六) 参加体育锻炼,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七) 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与自我管理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八) 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和公共设施;(九) 国家法律法

15、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第二十二条 学校 实行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管理和转移学生学籍,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依规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管理制度和学生考核评价机制。学校对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处分,应当与学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完成小学阶段的学习任务,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完备的教育教学设施及后勤服务保障,为学生的学习生活提供优质的服务。第二十六条 学校 对贫困学生

16、实行资助制度,学校制定详细的助学金申请、发放、监管的程序规则,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从而维护学生基本权益,培养学生的公民意识,提高学校的服务质量。第二十八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1.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2.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3.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4.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5.鼓励学生创新。创设良好的学习情景,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鼓励学生自主探索与合作交流,提倡开放式教学。6.保护学生质疑精神。激发学生的质疑兴趣,保护学生的质疑热情,培养学生的自信心。7.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教授学生科学的学习方法,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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