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公司建设工程管理,贯彻实施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对建设项目的要求第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正式成立或明确项目法人,在初步设计批准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新组建的项目法人,依法办理公司注册或事业法人登记手续。第三条 建设项目法人机构设置和技术、管理人员素质,必须满足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符合项目建设市场准人条件。第三章 建设项目法人应按照基建程序,履行的职责第四条 筹措建设资金;第五条 编制项目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第六条 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第七条 向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开工报告;第八条 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审查施工组织设计、重要施工工艺和标准试验以及工程分包等事项,保证工程处于受控状态;第九条 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时报送项目建设的有关信息资料;第十条 执行国家档案管理